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19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