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审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