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存在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商后提出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存在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确定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会商后提出审查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