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为软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本省软件企业提供有关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并建立健全软件产业人才信息库,为软件企业提供人才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