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核心景区建设的项目,经省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经市、县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市、县管理机构办理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省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具体标准,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