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填湖、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者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