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