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