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相关单位与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的记录、资料、档案;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进入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