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建立蚕种和商品小蚕质量纠纷调解机制,协商解决质量纠纷。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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