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与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者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的;

(六)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