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治理恢复:

(一)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

(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的;

(三)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