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Article 4Repealed公民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以及其他认为方便的形式举报。 举报应当说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主要违纪、违法行为和有关证据等。 受理举报的国家机关要为公民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应当设置专用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建立专门举报接待场所等。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