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举报案件中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严禁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漏。 违反前款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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