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由本单位或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或明显好转的; (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明显减少,对重大刑事案件的预防、控制、侦破卓有成效的。 (三)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立功表现的。 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领导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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