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共同职责是: (一)经常向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和理想、道德、纪律教育,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抵制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二)经常向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配合、支持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群众维护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教育鼓励公民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的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及时、妥善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五)落实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六)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