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15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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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工作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代理主任委员,代理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