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配备保管、警卫人员,完善安全设施,建立管理制度。配备有民兵武器装备的基层单位,应当按照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民兵武器库(室)建设,落实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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