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受理机构与举报人之间的联系,应当采取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方式进行。

除办理举报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