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除急诊、急救外,社会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二)超过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逾期仍不改正的,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