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