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未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不得筹办社会医疗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