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