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