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