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农产品市场开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公示牌,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登记,实行固定摊位、挂牌经营,并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记录并公布检测结果;

(三)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统一印制销售凭证;

(五)指导、督促农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