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治污染环境。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