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处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