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文明旅游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工作,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增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旅游,及时劝阻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