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被撤销的著名商标,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商标注册人不得提出该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