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出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凭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对违法收费或者不出具收费凭据的,交费人有权拒交车辆通行费。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