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其职责:

(一)批准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

(二)对下级政府和派出机构领导献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三)按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血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