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血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