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Article 12Amended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1999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