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参加协商;
(二)征求本方意见,通报协商情况;
(三)参与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订立集体合同的,其履行职责的期限至集体合同期满为止。
协商代表不履行、不胜任职责,或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撤换、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