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管理者岗位履职评价制度,并按照出资关系实施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管理者薪酬及奖惩的主要依据。管理者考核评价不合格或者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依照规定程序予以免职。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