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工作。宿豫区、宿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的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依照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