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主体: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按照行政区划及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绿化、水务、交通等部门及相关机构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交付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交付后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及零星树木,或者养护主体不清的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养护主体,并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养护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