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永久保护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其性质或者用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除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外,重点保护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因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改变一般保护绿地的性质或者用途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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