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Amended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公安、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