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出海船舶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

(一)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出海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驶离的;

(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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