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试验、示范、审定推广农业技术的;

(二)强制推广农业技术的;

(三)违反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推广农业技术的;

(四)以推广农业技术为名,采取欺诈等非法手段,骗取资金和物资,牟取暴利的;

(五)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研和推广成果,骗取表彰和奖励的;

(六)利用职权非法干挠、妨碍推广农业技术的;

(七)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侵占、无偿调用农业技术推广办公场所、试验基地、仪器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八)擅自撤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改变其性质,挤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或在其中安排不符合条件工作人员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