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一)从财政支援农业生产资金中安排不少于5%;

(二)从农产品的流通或加工环节提取不超过销售或加工值1.5%的技术改进费;

(三)国家或自治区安排的农业区域开发、扶贫开发和各种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以上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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