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Chapter 4 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措施Article 29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一)从财政支援农业生产资金中安排不少于5%;(二)从农产品的流通或加工环节提取不超过销售或加工值1.5%的技术改进费;(三)国家或自治区安排的农业区域开发、扶贫开发和各种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以上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