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属于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由省水文机构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无能力管理的,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2,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