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公务活动;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活动,制作的电影、电视剧、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

(四)商业、金融、旅游、文化、体育、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活动;

(五)会议、展览、庆典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方言和外国语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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