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安排,保证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需要。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经费,在管理费用、项目资金中安排。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或者与所在单位的约定解决。

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各界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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