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Repealed

因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决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建议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 (三)对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的; (七)应当履行督查职责而未履行的; (八)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二)丢弃、隐匿、伪造、篡改、擅自毁损信访工作材料的; (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四)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或者非法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六条 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