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三)、(五)、(六)项所规定的条件。
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管、利用文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鼓励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举办公益性展示等活动,向社会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