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禁止擅自填堵河道、覆盖河道、调整河道水系。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填堵河道、覆盖河道、调整河道水系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等效等量原则就近兴建替代补偿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
替代补偿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期限、标准实施,通过验收前,不得填堵、覆盖需占用的河道、调整河道水系。
涉及航道的,还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