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措施;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奖惩办法;
(四)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的管理、汇总、分析、通报等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五)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协调解决服务和管理问题;
(六)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0